软件企业与软件产品认证

2008年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对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有关优惠政策再次进行了明确,规定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其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和增值税超过3%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之后继续有效。软件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及早掌握税收优惠政策,获取最大限度的税收利益对软件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PDF《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PDF《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
PDF《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PDF《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税收优惠提示:
■增值税: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服务范围:

华税长期关注高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全力协助企业通过合法合理渠道获取最大化的税收利益,在企业申请双软认定的过程中,华税可以为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 解答客户咨询;
■ 评估企业进行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的可行性;
■ 策划软件著作权;
■ 协调准备相关资料;
■ 调整编写申报材料;
■ 协助取得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资格证书;
■ 申请税收优惠政策。


服务价值:

■ 提高效率,尽早享受优惠政策;
■ 事先谋划,规避潜在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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