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申报

2008 年12 月18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 号), 以9 张关联交易往来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来取代以往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表A-13/表B-13。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内外资企业的关联交易的申报要求。
2009年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 号),《办法》设定了“关联申报”的内容,既赋予税务机关掌握企业关联交易的手段,相应地进行“关联申报”也成为发生关联交易的纳税人的义务。该《办法》对于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较之以往明显严苛。
此外,《办法》规定企业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前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同时递交9张报告表。因此,次年5月31日的准备期限,对纳税人特别是集团性企业来讲,在准备资料时可能会面临较大的时间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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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不当的后果

报告表中的详细信息将会为税务机关开展案头分析和选取潜在调查对象提供更为详细的信息来源。如企业同期资料的准备情况、本年度成本分摊协议的签署情况、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等重要转让定价细节都会在报告表中体现。如果信息填报不当,对申报企业而言会引起进一步的税务风险,可能会成为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重点对象。但如果企业拒绝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最高可达5万元的罚款。虽然罚款金额不大,但可能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即税务机关有权采用合理方法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服务范围

为此,华税律师事务所在2008年初新《企业所得税法》和《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试行)出台不久就成立了专门的业务部门,研究并策划协助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关联申报,以避免税务风险。截至目前,华税律师事务所为全国各地多家企业提供了专业的关联申报的辅导、策划等咨询服务,凭借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已有的业务经验,根据企业在关联申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华税主要提供如下服务:
1. 协助企业界定关联关系
2. 协助企业初步评估自身的转让定价风险
3. 协助企业分析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 设计关联申报方案
5. 整合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表、关联业务报告表及同期转让定价文档三份重要文档的信息
6. 协助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磋商
7. 协助答辩与书面答复

服务价值

• 为企业做好申报前的策划
• 提高企业的申报效率
• 降低企业的申报成本
• 从源头上避免客户反避税调查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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